B类
穗水函〔2016〕1122号
广州市水务局对广州市政协十二届五次
会议第3122号提案的答复
陈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供水企业托管用户共用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及局部改造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共用用水设施交由供水企业维护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有关“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的规定,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维护责任需由业主自行承担。为解决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维护管理问题,我市探索实施所有权和维护管理权分离的模式,在2008年起实施的地方法规《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中明确,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可以交由供水企业维护。为此,我局先后制定了《用户生活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广州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办法》,逐步完善移交管理工作。
《用户生活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经市质监局发布实施,为供水企业参与共用用水设施建设提供了技术标准和规范依据。鼓励供水企业积极参与新建住宅小区的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建设,按规范标准严格审查共用用水设施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供水验收合格方予以通水。番禺区水务公司在此基础上,尝试以“统建统管”模式参与新建住宅小区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建设,即新建建设项目的供水设施整体交由供水企业建设,并负责其建后的维护管理。据了解,番禺区水务公司在番禺区长隆珑翠、温馨里两个新建小区完成了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统建统管”试点建设,今后将保障供水到用户终端。
《广州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进一步明确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业主维护管理责任的基础上,提出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可由业主自行维护管理,也可委托供水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维护管理。同时,《办法》规定了移交原则、移交程序。为鼓励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维护管理,我局联合市工商局制定了《广州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维护合同》(物管小区、单体楼、新建小区)3个合同示范文本,并推广使用。
二、共用用水设施改造维护费用问题
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交由供水企业维护,核心在于费用问题,费用由何人承担、费用高低等。按照《办法》,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交由供水企业维护的,服务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服务维护费用依据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未核定服务维护费用标准的,由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与供水企业商定。对改造费用,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在设施保修期内的,建设单位承担;已过设施保修期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单位住房维修资金。
将改造维护费用分摊叠加至居民水费上的做法有待进一步研究。一是会导致未使用二次供水设施或不同建设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的居民承担相关费用,有失公平、合理,二是将导致水价增幅过高,可能超出公众承受范围。2012年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我局曾推动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改造维护成本计入水价,因调增幅度过高会无法通过价格听证,以致改造维护费用计入水价的方案在水价调整调研阶段首先被否决。
目前,我局正在摸查现有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具体数量,研究下一步改造计划和筹资方案。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创新共用用水设施建管机制,分步实施,不断延伸供水服务到终端。
一是推进实施“统建统管”建管模式,鼓励供水企业与建设单位协商,新建项目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建设、维护统一交由供水企业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番禺区、萝岗区以及其他规划新区先行先试,逐步推广。
二是促进已建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交由供水企业维护管理。贯彻实施《广州市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办法》,协调各部门制定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维护费用标准,鼓励供水企业与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商定移交费用。
三是推动“费用入水价,服务到终端”。配合省正在制定的《广东省城镇供水用水条例》,力争将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改造维护统一交由供水企业负责。继续深入调研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改造维护移交工作,参考其他城市先进经验,推动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在适当的时候计入水价。
广州市水务局
2016年8月12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市财政局、市水投集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