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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007485821N/2025-00303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5-06-10
名称: 中心城区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阶梯水量调整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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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阶梯水量调整

发布日期:2025-06-10  浏览次数:-

  一、调整项目

  污水处理费收费阶梯水量。

  二、调整依据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25〕4号)、《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7〕4号)对我市中心城区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阶梯水量进行调整。

  三、调整范围

  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海珠区、黄埔区、白云区、番禺大学城区域。

  四、调整对象

  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海珠区、黄埔区、白云区、番禺大学城区域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五、调整前后标准

居民生活类污水

调整前阶梯

调整后阶梯

收费标准(元/吨)

第一阶梯(0m³-26m³)

第一阶梯(每户每月21立方米及以下部分)

0.95

第二阶梯(27m³-34m³)

第二阶梯(每月每户21至27(含)立方米部分)

1.43

第三阶梯(34m³以上)

第三阶梯(每户每月27立方米以上)

2.85

备注:

1. 表中所列为居民生活用水户用水人口4人及以下的阶梯水量基数,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第一、第二阶梯水量上限值增加5立方米。超过第二阶梯水量上限值的,计入第三阶梯水量。

2. 非居民类污水、特种行业污水收费标准不变,分别为1.4元/吨、2.0元/吨。

  六、收费主体

  广州市水务局。

  七、减免政策

  减免政策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7〕4号)的现行规定执行。

  八、监督举报电话

  87066256/88521080。

  附件1: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附件2: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