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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007485821N/2022-00416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2-08-22
名称: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 穗水规字〔2022〕5号 发布日期: 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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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29  浏览次数:-

  穗水规字〔2022〕5号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水务局(水资源与供水管理处)反映。

  广州市水务局

   2022年8月29日

  广州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州市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来源为纳入广州市水务局预算管理的节水专项经费。

  第四条 用水户因日常节约用水管理措施得力,取得显著节水效益,达到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标准要求,通过相关申报、评审、核准程序,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为广东省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的,由广州市水务局授予节水先进单位荣誉证书,给予规定数额奖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授予节水先进个人奖:

  (一)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推动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节水先进单位奖:按照上年度用水规模分档奖励。年用水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下(含一万立方米)的单位,按10000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年用水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按20000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节水先进个人奖: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广州市水务局每年3月在官方网站发布当年节约用水奖励申报通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按通知所列时限向广州市水务局申报奖励。

  第七条 申报先进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节水奖励申报书,列明本单位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所获得的荣誉称号、上一年度用水总量、本单位节水管理制度或措施说明、本单位节水管理先进事迹或经验。

  (二)上一年度水费单据复印件。

  第八条 申报节水先进个人奖,需提供满足第五条中所列任一条件的材料,包括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的文字说明材料、实物、证书或批复文件复印件等。仅有文字说明材料的,需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文字材料上加盖公章。

  第九条 申报人必须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广州市水务局将对申报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对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广州市水务局将取消其5年内的评选资格;已获得节水奖励的,将收回荣誉证书和奖励金;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失信信息将报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的规定实施惩戒。

  第十条 广州市水务局成立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和确定年度节约用水奖励项目、名额与标准,并根据申报主体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入选名单。

  第十一条 广州市水务局在评审委员会确定入选名单后,按以下程序组织评选:

  (一)现场核实:广州市水务局对入选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初步的获奖名单。

  (二)公示:广州市水务局将初步获奖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长10日。

  (三)异议及复核: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信息如有异议,可进行举报。举报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举报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举报应附详细证明材料,以便核查。广州市水务局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举报单位或举报人。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四)审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广州市水务局对结果进行审定,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五)公布:广州市水务局将最终获奖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六)领奖:广州市水务局通知获奖单位或者个人于指定地点、指定时间领取荣誉证书。广州市水务局按第(五)项公布的最终获奖名单制定年度节水奖励金预算,报广州市财政局纳入下一年度广州市水务局财政经费预算。发给个人的奖励金在广州市财政局将奖励金划入节水专项经费账户后,与荣誉证书同时发放。发给单位的奖励金由广州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水务局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广州市水务局给予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