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游览须知


文章发布日期: 2016-12-05    来源:广州市水务局

    一、遵守水利和公园行业管理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和景区管理规范,文明游览。

    二、严禁从事黄、赌、毒、传销、打架斗殴等非法活动,以及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

    三、自觉维护景区公共秩序。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不得燃放鞭炮、放孔明灯、放风筝、踢球、溜冰、滑板、宿营或者露宿,不得躺卧、袒胸赤膊。

    四、遵从安全提示,保护自然生态。严禁明火、营火、烧烤,禁止游泳、捕鱼、垂钓,不得捕捉昆虫和鸟类。

    五、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物。禁止刻画、涂写、张贴,不得攀爬护栏、摘花折枝、损毁绿化等附属设施。

    六、爱护环境,讲究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丢乱弃甘蔗渣、瓜果皮、口香糖、纸巾、包装袋(盒)等废弃物。

    七、禁止携带猫、狗等宠物进入景区。

    八、未经许可,不得组织放生,不得擅自移植花草树木。

    九、未经许可,包括电动车在内的一切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经批准进入的车辆,应按限定速度和路线行驶,停放在指定地点并熄火,以免污染环境。

    十、未经许可,不得侵占公共场地开展经营。禁止擅自散发宣传品、摆摊设点、兜售贩卖。

    十一、未经许可,不得在景区开展商业推广或者集会活动。

    十二、损坏景区公物或者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应照价赔偿,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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