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要求,我局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水利管理处(水土保持处)反映。现解读如下: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
5.《广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穗水规字〔2020〕12号,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办理对象
在山区、丘陵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其中,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1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市水务局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具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职能的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区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审批条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
(三)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
(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
(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
四、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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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免予办理情形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可以免予办理审批手续:
(一)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且征占地总面积不足一公顷的;
(二)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开垦面积一公顷以下的;
(三)无新增建设用地的公路路面改造、养护等情形的;
(四)滩涂开发、围海造地和码头建设未占用陆地且不在陆地上取土的;
(五)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
(六)无需土石方挖填施工的设备改造项目;
(七)在已办理区域水土保持评估的特定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例外清单除外);
(八)其他依法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其挖填土石方总量或者征占地总面积超过(一)或(二)项规定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手续。
六、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水务局窗口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5楼
电话:020-38920939
八、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九、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平台(http://www.gdtz.gov.cn)填报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
2.取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取号机现场取号。
3.申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材料。
4.受理,材料符合要求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给予受理。
5.审查,市水务局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6.决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批。
7.取件,根据受理时客户的要求,审批决定文件可到市政务中心取件窗口自取或快递寄送。
网上办理流程 (以网上服务大厅为准)
1.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申请。
2.内部审批。
3.出具批复结果。
十、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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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