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污水处理费减免工作办事指南》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7〕4号)等文件精神,指导排水单位和个人办理污水处理费减免,特制定本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在广州市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且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办理污水处理费减免。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市或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二、受理部门和地点
(一)线下办理
1.广州市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旧黄埔区),番禺区大学城范围内污水处理费减免事项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2.黄埔(原萝岗区)、花都、番禺(大学城除外)、南沙、增城、从化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费减免事项由属地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二)线上办理:
1.广州市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旧黄埔区),番禺区大学城范围内污水处理费减免事项,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依次选择“广州市-广州市水务局-实施清单列表-公共服务”,找到“城镇污水处理费减免”事项,点击“在线办理”进行网上申办。
2.黄埔(原萝岗区)、花都、番禺(大学城除外)、南沙、增城、从化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费减免事项,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依次选择“广州市-xx区-xx区水务局-实施清单列表-公共服务”,找到“城镇污水处理费减免”事项,点击“在线办理”进行网上申办。
三、所需材料
1.污水处理费减免申请表;
2.图纸资料:排水管网图(与现场相符,并注明水表位置)、工艺流程图及相关说明;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的单位(个人)需提交水量在线监测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书、验收报告等资料;
3.如委托办理,需另外提供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四、办理期限
市或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减免污水处理费的批复,首次办理减免有效期一般为2年,办理续期的减免有效期为5年,办理续期的申请应在前一个减免有效期截止一个月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