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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福山公墓配套设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章发布日期: 2024-01-10    来源: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福山公墓配套设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广州市银河烈士陵园管理处(广州市福山公墓管理处):

我局于2024年1月8日受理了你单位关于广州市福山公墓配套设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及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经程序性审查,我局认为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要求,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申请材料,广州市福山公墓配套设施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围墙工程、道路工程、防火隔离带工程、边坡支护工程、排水工程等。项目总占地面积6.02公顷,均为永久占地。项目土石方挖方总量4.22万立方米,填方总量1.26万立方米,无借方,弃方总量2.96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1552.47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268.89万元。项目计划于2023年12月开工,计划2025年6月完工,建设总工期19个月。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主要审核意见

(一)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02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不低于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不低于99%,表土保护率不低于92%,林草植被恢复率不低于98%,林草覆盖率不低于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36135.6元,请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附件:实施广州市福山公墓配套设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告知书

广州市水务局

2024年1月8日

                                                                                                                             (联系人:郑瑜,联系电话:88521293)

附件

实施广州市福山公墓配套设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告知书

广州市银河烈士陵园管理处(广州市福山公墓管理处):

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广州市福山公墓配套设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为依法实施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你单位要认真落实水土保持设计、施工、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特别要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项目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开展,报主体工程审查、审批部门办理水土保持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审批手续。

二、你单位要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管理,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分解细化到具体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并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同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确定水土保持目标、任务与要求,落实责任跟踪与奖惩措施,定期检查落实。

三、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施工建设期间应注重做好临时排水、拦挡、覆盖等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迹地植被。

四、你单位要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制度,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向市水土保持监测站以及相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五、你单位要落实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制度,及时做好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及单元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如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或者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 你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七、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你单位应当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八、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方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对该项目整体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该项目验收时应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承担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十一、请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我局及项目所涉及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你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如违反上述告知事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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