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关于修改《市属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区水务部门、市水投集团、局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穗发改函〔2021〕3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经市水务局同意,现对《市属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指引》(2020年10月修改)中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内容予以补充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市属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可通过评标系统在线上提出异议和答复。
二、第十条增加“优化水利工程招投标手续,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内容。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同一招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实施多个同类型建设项目的,可采用合并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一)同类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是指所用资质类型、等级相同项目。同类型的材料是指采购同一类材料或可由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材料;同类型的设备,是指设备制造商的生产行政许可种类相同的设备,无需生产行政许可的,是指可由同一设备制造商生产的设备。
(二)建设地点不同的多个施工项目同步实施的,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根据项目地点分别组建不同的管理机构,每个项目地点需委派各自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分期实施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可根据“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原则确定所需项目负责人数量。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所有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也可由投标人承诺中标后按要求配齐所有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
(三)招标人须根据立项批复文件,分别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人须根据立项批复文件,分别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分开报价,合同分签,实行独立核算。
四、第十六条(新增)为:招标人在一定周期内(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于需预估工程量的、经常发生的、同类型的给排水设施和水利设施维修等项目,在制定暂定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明确合同计价条款和最高投标限价后,可以通过招标方式预选承包人,结算按评审结算价核定。
招标人应根据资质管理等相关规定,设置投标人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招标人不得抬高资格要求和评标标准,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五、第十八条(新增)为: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其他公共媒介向社会发布招标计划,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切实增强招投标活动透明度。招标计划发布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项目名称、招标人、主要招标内容、预计发包价及计划招标时间。
六、第二十二条(原第二十条)修改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务工程项目,招标人依法自行选择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的,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递交保证金的金额、时间、全部形式及依法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如采用电子保函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电子递交途径;如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必须由投标人的银行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印章。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不得限定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应允许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方式递交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鼓励招标人免收或降低信用评价情况良好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优选信用良好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将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七、第二十三条删除第(四)点,删减招标投标承包商预选库相关内容。
八、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项目,可以采用合格制或者择优制。每个标段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多于12个的,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择优不少于12个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选择以企业信用评价分值和业主综合评价作为合格投标人择优依据的,其中采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评分应当占评分总值不低于10%权重;采用“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的,企业信用评价分值的权重占评分总权重的[5%,20%]。
九、第二十八条删减“除经批准设立承包商预选库外”。
十、第三十六条(新增)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合理设置履约保证金期限。
十一、第四十七条(新增)为:市属水务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项目鼓励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施工招标“评定分离”由招标人在勘察、设计、监理试行“评定分离”具有一定经验基础后,根据市的有关部署积极稳妥统一推进。“评定分离”的相关规则要求,参考《市属水务工程招标项目“评定分离”操作指引(试行)》(招标投标指引第13期)。
十二、第五十二条(原第四十七条)增加“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内容。
十三、第五十九条(原第五十四条)增加“强化投诉举报和事后追溯,配合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等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内容。
本通知的附件在市水务局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市水务工程电子招投标管理系统同步发布。
广州市水务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2022年1月7日
附件下载:《市属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指引(试行)》(2021年12月修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