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关于暂停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指引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投集团、局属各单位:
根据《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水利厅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应用工作的通知》(JGC20220252,下称《省水利厅规范失信惩戒应用通知》)和《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失信惩戒措施部门工作指引(2022 年版)的通知》(穗信用办〔2022〕5号,下称《市信用办失信惩戒工作指引》)的要求,我中心相应调整暂停执行《广州市属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指引(试行)》(2021年12月修改)第六十五条“招标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相对方不诚信行为和不充分履约行为达到列明的程度后,拒绝对方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招标人拒绝对方参与后续工程投标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或者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并抄送市水务局。招标人应当在后续工程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被拒绝参与投标的单位名单。对于招标失败后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不接受本项目招标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投标人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或者承接项目。”
请各单位对照《省水利厅规范失信惩戒应用通知》和《市信用办失信惩戒工作指引》要求,举一反三,清理自行制定的超范围失信惩戒的政策文件,及时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嫌超范围应用失信惩戒的行为。
广州市水务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2022年9月14日
(联系人:崔玉炎,联系电话:8852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