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调整《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3〕1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将《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穗水规字〔2020〕11号)第十七条调整为:
第十七条 我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投标环节可选择应用本办法规定的诚信评价结果。
(一)招标人选择应用诚信评价结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诚信评价分数的使用方法。
(二)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等评标方法,且以评分方式对投标人进行择优的,诚信评价得分权重可设置为0~20%。诚信评价得分为诚信评价总分乘以评标得分权重。
(三)评标时,投标人的诚信评价总分应当采用招标公告发布第1天所在季度的上一季度,其在“诚信管理系统”公布的分数。
(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时,以诚信分值较低企业的诚信分值计算诚信得分。
特此通知。
广州市水务局
2023年12月4日
(联系人:张华岩,联系电话:8852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