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标准的通知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局:
为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下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 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节约用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6号)、《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优化我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
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 黄埔区、南沙区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参照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 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户的单位用水量超出用水定额(通用值)或用 水计划的,对超用部分实施累进加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20%以内的部分,按分类用户标准水价1倍加价收费;超定额 (超计划)用水20%至40%(含)的部分,按分类用户标准水价2倍加价收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40%以上的部分,按分类用户标准水价3倍加价收费。
表1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标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