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穗水招监〔2018〕2号)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
投诉人:河南千禾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纬五路金水区12号供销大厦6层
被投诉人: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01号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018年3月5日,投诉人向我局提交《关于大沙地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大沙地污水厂提标改造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投诉书》,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施工业绩作为综合评分,设定为具有2012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10万吨/日或以上污水处理厂(或自来水厂)全埋式(或下沉式)土建总承包工程业绩和荣誉,具有此类业绩的单位极少,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备案的单位(本项目招标公告中要求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需要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才能够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只有广州市自来水工程公司一家企业具有全埋式(下沉式)的施工业绩,被投诉人将全埋式(或下沉式)施工业绩作为本次招标项目综合评分的主要加分条件,而且分值极高,不具竞争性的同时还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存在为广州市自来水工程公司量身定制本项目的评分加分条件嫌疑,明显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招投标原则。投诉人异议后,被投诉人未暂停招投标活动。
投诉人的主张:请求暂停本项目招投标活动,重新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对业绩要求评分标准的公平性、公正性。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被投诉人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 答辩认为:
(一)投标人在穗从业按规定必须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备案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穗建筑〔2010〕12号)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温馨提示》规定,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投标活动,均须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简化企业信息登记流程的通知》明确:需作为投标人参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均可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申请人(含联合体成员)在报名前已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符合市上述规定, 并未要求投标申请人必须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备案的单位。
(二)工程业绩和荣誉纳入评标范围符合相关规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第二(六)条:“工程总承包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工程业绩等”,《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7〕5号)第二十九条:“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内容原则上包含绿色节能、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能力、技术经济合理性指标、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能力、业绩及信誉、拟投入的机械设备状况、专业劳务队伍等。”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将工程业绩和荣誉纳入评审范围,是符合国家和市相关文件规定的。
(三)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本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为:大沙地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新建污水处理规模25万立方米/日,配套污泥浓缩脱水干化设施,采用全地埋式建设形式;提标改造规模为20万立方米/日,采用生物滤池+V型滤池工艺。地下全埋式(或全地埋式)污水处理厂基坑开挖深度大、设计深度要求高、设备安装难度高,技术性要求高。招标文件评分表中业绩设置按地下全埋式(或下沉式)、半地下全封闭式、地上式三种形式进行量化评分与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约紧密相关,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和为特定企业加分的情形,具合理性、公平性、公正性。
(四)招标公告资格条件业绩设定符合相关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5号)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并可以对工程业绩设置1个指标要求,有关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的指标的2/3。”本项目招标公告类似业绩只设定了1个量化指标,且该量化指标(规模10万吨/日)没有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的指标(总规模25万吨/日)的2/3,符合文件规定。
(五)全国范围内具有类似工程业绩的单位均可参与投标。招标公告“3.8类似项目业绩的要求”和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设计企业业绩”“施工企业工程业绩”均未要求必须取自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 全国范围内的只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类似业绩均可参与投标并相应得分。
(六)具备竞争性。经过前期市场摸查,全国各地2012年1月1日至今完成的10万吨/日或以上污水处理厂(或自来水厂)全埋式(或下沉式)工程项目不少于10项,企业不少于5家,业绩评分是具备竞争性的。
(七)已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异议答复。投诉人于2018年2月27日下午将《关于大沙地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大沙地污水厂提标改造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异议书》递交到被投诉人,被投诉人于3月2日向投诉人发出经市水投集团备案的异议答复函,明确异议内容不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八)异议不成立不需暂停下一个招投标环节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和其释义“应当暂停的招投标活动,是指异议一旦成立即受到影响,且在异议答复期间需要采取的下一个招投标环节的活动”,以及《广州市水务局关于明确市属水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疑问、异议和投诉有关事项的通知》(穗水建设〔2017〕31号)第(十七)条:“招标人在作出异议答复前应当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暂停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在异议答复期间,异议一旦成立即受到影响的相关招投标活动”,被投诉人答复异议不成立,且投诉人对评标办法的异议不影响资格预审活动的开展,故不需要暂停资格预审活动。
被投诉人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 请求:本次招标项目综合评分施工业绩分值设置合理,具竞争性,无倾向性和排他性,不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为特定企业加分的情形,是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原则进行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因此,投诉人的请求及主张不成立。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我局查阅了本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涉及投诉的内容并进行了研究。2018年3月8日,我局听取了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3月16日,我局组织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进行质证,3月19日被投诉人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经查:
(一)2018年2月12日,被投诉人发布了大沙地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大沙地污水厂提标改造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该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报名和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为2月28日至3月6日。投诉人于2月27日向被投诉人递交异议书,被投诉人依法受理并于3月1日对投诉人异议进行了答复,答复称异议不成立。
(二)本项目招标公告第3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第3.7条:“投标申请人(含联合体成员)在报名前已在工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信息登记办事指引》指出,需作为投标人参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均可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所需资料包括企业基础资料、企业基本账户、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技术人员。
(三)招标公告第2.3条:“本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大沙地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新建污水处理规模25万立方米/日,配套污泥浓缩脱水干化设施,采用全地埋式建设形式,污水处理采用MBR工艺,消毒采用紫外线消毒工艺;提标改造规模为20万立方米/日,采用生物滤池+V型滤池工艺。”
招标文件附表6“施工技术能力综合评分表”关于施工企业工程业绩评分标准为:2012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10万吨/日或以上处理能力的自来水厂或污水处理厂土建总承包工程的,按地下全埋式(或下沉式)、半地下全封闭式、地上式三种形式进行区别评分。关于施工企业工程业绩获得的荣誉评分标准为: 2012 年1 月1 日至今完成过10 万吨/日或以上处理能力的自来水厂或污水处理厂土建总承包工程的,按地下全埋式(或下沉式)、半地下全封闭式、地上式三种形式,获国家级、省或直辖市级、地级市级奖项进行区别评分。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上述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我局认为:
(一)被投诉人对异议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二)未发现招标文件施工业绩与评分标准设置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列明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未发现明显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招投标原则的情形。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
我局决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水务局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