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穗水招监〔2018〕1号)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
投诉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3618-3618号
被投诉人: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
住所地: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01号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2017年11月1日,被投诉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对《广州市深层隧道排水系统东濠涌试验段工程排水泵站排涝站采购项目》开标,依据评标结果投诉人被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依法进行公示。2018年1月5日,被投诉人未通知投诉人,对本项目进行复评,将投诉人的工程业绩第2项评分全部扣除,将投诉人列为第二中标候人。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2018年1月15日,投诉人依法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8年1月18日向投诉人发出《市净水公司关于广州市深层隧道排水系统东濠涌试验段工程排水泵站排涝站采购项目招标活动异议的答复函》(下称《答复函》)。对于《答复函》投诉人不能接受。
投诉人的主张:被投诉人擅自提出复评违反法律规定;被投诉人复评结果取消投诉人业绩第2项的全部得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7年11月1日评标报告及中标结果有效。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被投诉人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 答辩认为:
(一)本项目于2017年11月13日至11月15日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收到异议,异议内容为:(一)质疑第二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中商务得分只有22分,(二)质疑第一中标候选人商务得分及业绩真实性。被投诉人经认真查阅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后,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与招标文件评审要求不符。由于该项分数对中标结果有实质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被投诉人提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工程业绩评分第2项进行复核,经招标监督部门备案后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复评申请。
(二)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的初评与复评都在交易中心见证人员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见证下进行,评审程序依法依规。
(三)《市净水公司关于广州市深层隧道排水系统东濠涌试验段工程排水泵站排涝泵采购项目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复核的申请函》(以下简称《申请函》)对工程业绩第2项评审标准没有提出新的评审依据,只是引用招标文件原文内容,并无对招标文件中评审内容进行重新定义或改动,仅如实反映情况。《申请函》只是提出复评的理由,并不是提供给专家的评审依据。复评过程是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独立评审完成,评标报告为评标委员会独立出具,最终以评标委员会的复核结果为准,符合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
(四)收到复评报告后,被投诉人对其进行了研究。基于可以理解的理由,被投诉人认为专家在复评报告中的第四点第1、2小点是对第一次评标过程的解释,第3小点的表述虽然存在歧义,但最后评定的结果是符合招标文件评审规则原意的。复评报告修正了2017年11月1日的评标结果,并无发现有不合理的结论,被投诉人认为应以专家最终评审结果为准。鉴此,被投诉人按程序于2018年1月13日至15日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
(五)被投诉人于2018年1月15日收到异议,于1月18日将异议回复函送达异议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在回复异议人的异议后,被投诉人开展下一个招投标环节的活动。2018年1月26日得知该项目有投诉后,被投诉人立即停止招投标活动,截至提交书面申辩意见时(2018年2月5日)未正式发放中标通知书。
(六)本项目为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明确指出:“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因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工作的通知》不适用于本项目。
被投诉人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 请求:被投诉人提出复评符合法律规定,复评结果系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作出,并修正了2017年11月1日的评标报告及中标结果,因此,投诉人的请求及主张不成立。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2018年1月29日,我局听取了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2月9日,我局组织了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助调查,2月11日被投诉人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3月13日分别组织了被投诉人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助调查。经查:
(一)2017年11月14日,被投诉人在该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收到异议,质疑第一中标候选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二中标候选人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的商务得分有误。被投诉人根据异议的内容,查阅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后,发现投诉人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与招标文件评审要求不符,被投诉人于2018年1月5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工程业绩”的第2项评分标准为“水泵制造厂商须有10年以上的生产大、中型水泵业绩,并提供书面证明;2007年1月1日至今生产并销售过单泵流量≥6.0m³/s时,扬程>11.5m等参数同时满足的立式斜流泵供货业绩。投标方须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水泵供货合同、水泵出厂前性能测试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作证明(该材料需提供投标单位盖章确认,非中文材料需附带提供中文翻译件,且该翻译件同样需要投标单位的盖章确认),同时提供使用该合同复印件和用户证明材料;每一项业绩得3分,最高得6分。”。
(三)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两项业绩:一是望城县靖岗电排管理站,其业绩证明材料中,提供了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用户意见书、用户证明,未提供出厂前性能测试报告证明材料;二是广东省云安县六都泵站更新改造工程水泵制造,其业绩证明材料中,提供合同文件、用户意见书、用户证明、出厂检验报告。但两项业绩证明材料中的用户证明均未按招标文件“B4-10用户证明文件格式”要求由证明单位盖章。
(三)被投诉人提出复评的申请函是引用招标文件原文内容,如实反映投诉人提供投标业绩资料的情况,提出复评的理由。对工程业绩第2项评审标准没有提出新的评审依据,无对招标文件中评审内容进行重新定义或改动,不是提供给专家的评审依据。复核过程由评标专家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独立评审完成。
(四)评标委员会认可《申请函》指出的问题;报告中的第四点第(1)(2)小点是对第一次评标过程的解释,第3点才是复评的意见;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复评的结果是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得出的。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上述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我局认为:
(一)被投诉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符合法律规定。
(二)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要求评标委员会形成复评报告结果的行为,或非法干涉招标投标行动的行为。
(三)复评的结果是评标委员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审得出,是对2017年11月1日评标报告的修正。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
我局决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水务局
201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