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穗水招监〔2018〕3号)
投诉人:刘工
地 址:广州市番禺区节能科技园科技创新大厦
被投诉人: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招标人)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01号
投诉人系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在职员工,就沥滘污水厂提标改造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评标结果向作为招标人的被投诉人提出异议,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分别于2018年11月2日、11月16日向我局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对两次投诉合并调查,现已查明相关情况。
一、投诉人认为:
(一)第一中标候选人(主)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成)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的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普照净化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普照水质净化厂土建工程业绩(以下简称普照水质净化厂)与招标文件第93页附表6施工技术商务综合评分表第6项的条件要求不符。具体理由为:1.普照水质净化厂的处理能力为5万吨/日,被投诉人按“土建规模10万吨/日”代替招标文件规定的“10万吨/日或以上处理能力”作为评判标准,系对评分标准进行概念曲解;2.普照水质净化厂于2015年8月6日完成交工验收,非竣工验收;3.普照水质净化厂的中标通知书仅有“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中心”和“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其他地区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应由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招投标管理机构确认”要求。
(二)基于上述理由,请求:1.纠正被投诉人不予受理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异议的错误行为,纠正被投诉人不予受理投诉人补充证据的错误行为;2.责令被投诉人立即暂停招投标活动;3.对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附的普照水质净化厂业绩中标通知书不符合招标文件业绩的加分规定不应加分的事实予以认定;4.责令被投诉人根据复核结果,对中标候选人排序进行调整,并递补投诉人所属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联合体(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后重新公示。
二、被投诉人称:
(一)因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分别递交的异议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依法不予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异议答复。
(二)在处理异议、投诉期间,已依法暂停项目招投标活动。截至提交书面申辩意见时(11月21日),项目未正式发放中标通知书。
(三)经查阅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并实地核实,不存在第一中标候选人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业绩条件的问题:1.普照水质净化厂为全地埋式污水处理厂,按处理规模10万吨/日一次建成。投标文件提交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书及业绩查询网址和截图,提交业绩证明材料均得到昆明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中心的确认。招标文件该项评分条件中的“10万吨/日”为土建工程的规模,而非安装设备后自来水厂(或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能力,普照水质净化厂业绩与招标文件施工技术商务综合评分表第6项要求的“2012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10万吨/日或以上处理能力的地下全埋式(或下沉式)自来水厂或污水处理厂土建总承包工程”相符合;2. 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竣工验收证书,实地核实时,昆明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中心提供的普照水质净化厂土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报告也提及了项目竣工结算价及竣工资料等情况。业绩证明材料与招标文件施工技术商务综合评分表备注第3点要求相符合;3. 招标文件附表6施工技术商务评分表备注要求“中标通知书应由……确认”的目的,是保证投标方提供的业绩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且真实的。经实地调研核实,普照水质净化厂业绩真实,普照水质净化厂属于我国向外国贷款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进行招标,可以适用于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投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虽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中标通知书未经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招投标管理机构确认,根据10月17日评标委员会的评定结果,认为无实质性差别并对业绩给予得分,被投诉人同意评标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因为该项目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的国际招标,该中标通知书经评标专家集体评定符合招标文件评分条件,且该业绩真实,所以符合在招标文件中设定该评审备注要求的原意。
基于上述理由,请求确认投诉人的投诉请求及主张不成立。
三、本局调查情况:
受理投诉后,我局调取了本项目全部招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现场调查取证文件进行了书面审查,11月20~21日又组织了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问询调查。现已查明:
(一)2018年10月22日被投诉人收到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分别递交的《关于沥滘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沥滘污水厂提标改造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中标候选人公示的质疑》《以下简称异议书》,《异议书》均缺少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异议书》未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被投诉人于10月22日分别进行了书面回复,回复称不予受理;于11月6日就第一中标人候选人业绩中标通知书问题书面回复投诉人,回复称不予受理。
(二)本项目在异议处理、投诉处理期间,被投诉人已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目前尚未向任何候选人发送过中标通知书。
(三)招标文件附表6《施工技术商务综合评分表》第6项载明“施工企业工程业绩(4.5分)”,评分标准为“1、2012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10万吨/日或以上处理能力的地下全埋式(或下沉式)自来水厂或污水处理厂土建总承包工程的,每项得4.5分;备注第3项工程业绩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业绩造价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中的金额为准,业绩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其他地区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应由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招投标管理机构确认。提供可查询该项目中标信息的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交易中服务机构网页的打印件及网址”
(四)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提供的普照水质净化厂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书》《工程质量交工验收报告》及业绩查询网址和截图中,《竣工验收证书》具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共5家单位盖章,标记“竣工验收日期:2015年8月6日”;《工程质量交工验收报告》具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共5家单位盖章,出具时间为2015年8月6日;《中标通知书》具有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中心、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共两家单位盖章;业绩查询网址和截图来自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五)普照水质净化厂是利用德国促进性贷款建设的项目。
(六)普照水质净化厂土建工程按10.0万m3/d规模建设,设备按5.0万m3/d配备,已于2015年8月6日完成竣工验收、交工验收手续。普照净化厂业主单位昆明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中心盖章确认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竣工验收证书》和《中标通知书》与原件相符,业绩真实。
综上,本局认为并决定如下:
(一)投诉人2018年10月17日投诉请求纠正招标人不予受理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异议的错误行为,因被投诉人已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对异议处理并无错误,无需纠正;投诉人2018年11月16日投诉请求依法纠正招标人不予受理其补充证据的错误行为,因我局已对投诉人10月17日的投诉受理并开展了调查,且投诉人的两次投诉内容高度关联,我局已合并处理,对投诉人所有证据均纳入审查,当前“纠正招标人不予受理其补充证据的错误行为”已无实质性意义。
(二)本项目招投标活动已暂停,无需再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投标活动。
(三)普照水质净化厂土建工程按10.0万m3/d规模一次建成、竣工验收已完成,符合招标文件附表6《施工技术商务综合评分表》第6项的规模和竣工验收要求,对投诉人相关请求不予支持。
(四)关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普照水质净化厂土建工程业绩《中标通知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责成被投诉人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复核。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水务局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