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污水处理费调整,低收入家庭将发放补贴
近日,广州市发改委发布了《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从7月1日起,广州市中心城区将执行新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政策。新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政策调整后,对持有《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低收入居民,由原来的免征污水处理费改为对低收入家庭发放补贴的形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为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
实行新收费标准和政策的区
天河区、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大学城
新的收费标准实施后如何收费?
番禺(大学城除外)、花都、南沙、从化和增城区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务部门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不高于中心城区收费标准的原则核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关于污水处理费计量方式的调整
☑ 污水处理费计量方式调整为按用水户的用水量计征,不再按用水量的90%计征。
☑ 对符合《广州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穗水〔2009〕90号)第八条,且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将不再按照实际排水量计征,而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关于污水处理费减免政策的调整
☑ 对符合《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穗水〔2009〕9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用户,将不再减免污水处理费;已享受以上减免政策的用水户,自2017年7月1日起停止减免,全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对持有《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低收入居民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改为对低收入家庭发放补贴的形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为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补贴办法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通知》(穗府规〔2017〕6号)规定执行。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