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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河道、水库等水域“野泳”发生事故的责任如何划分?


文章发布日期: 2024-09-15    来源:政策法规处

  避暑是人们在夏日最关心的话题之一,游泳成了市民朋友避暑的其中一个好方法,毕竟炎热的夏日在水里游泳玩耍是最畅快舒适的。因此,野外美丽的河道、水库也被某些市民朋友盯上,但在河道、湖泊等水域野泳危险性较大,且因家长教育监管不到位、加上泳者自身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溺亡事件时有发生。

  对于事故的发生,家长或个人是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次,对于野外的河道、水库的定义,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第三,对于身为组织者,其自身承担的义务是高于其他参与者,且需应尽一定的提醒义务。

  针对“野泳”溺亡相关具体责任谁来承担?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我们从以下案例进行法律分析:

  案例一

  陈某1于2021年8月x日在微信群发出参加游泳接龙活动,商量于第二天共同去某区某河游泳,受害人陈某2当天发生溺水经同行好友救助仍不幸身亡,经法医鉴定为溺亡,受害人家属向受害人同行及相关某河道管理者等10名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争议焦点:

  涉案被告是否对陈某2溺水死亡向原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受害人陈某2自身责任的认定问题。

  说法

  (一)河道管理者责任问题:该河流属于野外天然河道,并非游泳公共场所。涉案河段非向公众提供服务或者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因此,某河道管理者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某市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排水、水害防治、水工程管理等水务活动。该规定并无明确规定河道管理者对自行下水游泳等行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据查,事发河段附近均设有明显的警示牌等标志,管理部门已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提示义务。

  (二)受害者自身责任问题:受害者明知河段深水区水流湍急、石头比较多,仍自行选择前往游泳,受害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危险仍自陷风险,漠视自身安全导致溺水死亡结果存在重大过失,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组织者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外出组织活动者应尽一定的提醒义务,且高于一般人的提醒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应尽选择安全活动地点、督促参加者遵守游泳安全常识,准备救生器材等义务,未能避免损害结果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案组织者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侵害了受害者的权益,故对涉案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其他参加者责任问题:其他参加者在事故发生时第一时间参与救助,已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无须承担责任。

  案例二、案例三

  案例二:2018年某日上午10时许,麦某等四人(均未成年)擅自翻越某园区与临水设施之间的一米多隔离围墙,到某河道游水,四人下水游泳约20分钟后被一中年男子赶上岸。当日13时许,张某又叫其他三人去涉案河道游水,后麦某等二人因溺水死亡。

  案例三:2021年7月8日下午13点左右,原告陆某兴、邱某红之子陆某杰(十一周岁)随同村的朋友、同学共五人,来到位于某市某区某大桥下的某河的河床上游泳,五人在游泳时,陆某杰不幸溺水死亡。

  争议焦点

  上述两案受害者家属均以相关管理者和所有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支持吗?

  说法

  上述案例二中,某河道属于天然河道,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某河道的管理者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涉案两人擅自进入造成溺亡,某河道管理者对其二人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案例三中,涉案某河道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并非向公众提供服务或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某河道管理者亦非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某河道管理者对于此类野外河道的管理职责是维护河堤稳固,保证水流顺利通过,保障河道行洪的安全以及河道两侧人民群众在行洪时的生命财产安全,并无相关规定要求开放式河道的管理者在河道边设置防护栏杆等安全保障措施,某河道管理者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三案的家庭境遇令人同情,对此深表悲痛,但是赔偿的责任方是否构成侵权则需法律上严格界定及证据上的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

  广大市民朋友更应深刻认识到野泳的危害,应常怀戒惧之心,牢记安全风险,遵循父母、老师和他人的教导,提高自我约束能力,不要去河道、水库等非正规泳池野泳,更不应邀请他人去危险水域野泳玩耍,避免此类悲剧最有效的措施是家长、学校、社会加强对公民的安全教育。

  生命不能重来,安全不容忽视。亲爱的市民朋友们,为了你们自己和家人的幸福,莫贪一时之乐,冒险野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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