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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做好部分水行政许可权限调整由广州市和深圳市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发布日期: 2017-07-21    来源:广东省水利厅

广州、深圳市水务局: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1号,以下简称《决定》),做好部分水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实施的交接工作,确保调整后的许可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下放的水行政许可事项,确定交接时间

  根据《决定》要求,自2017年7月20日起,将原由我厅实施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下放广州市水务局实施;将“市辖区内不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事项(不包括水利部下放后由我厅承接的事项)下放广州、深圳市水务局实施。2017年7月19日及之前我厅已经受理的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由我厅继续办理;2017年7月20日及以后申请的,由广州、深圳市水务局依法受理和审批。

  在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授权后,将“不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用海项目的珠江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事项下放广州、深圳市水务局审核、市政府审批,具体实施时间按照省人大授权规定的时间执行。

  二、严格履行许可审批程序,依法作出许可决定

  此次调整内容为审批权限和实施机关,不涉及审批程序的改变。因此,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广东省广州西江引水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批程序(广州、深圳市地方性法规对审批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可按当地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我厅备案。

  三、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我厅审批的项目,由我厅负责监督、检查、验收。下放实施的审批事项,由审批机关履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验收等职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广东省水利厅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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