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将部分省级水行政许可权限调整由广州市和深圳市实施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1号,以下简称《决定》),为做好部分省级实施的水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和交接工作,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承接部门
(一)将“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下放广州市水务局实施;
(二)将“市辖区内不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事项(不包括水利部下放后由我厅承接的事项)下放广州、深圳市水务局实施。
(三)将“不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用海项目的珠江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事项下放广州、深圳市水务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二、交接时间
上述第(一)、(二)项审批事项,2017年7月19日及之前我厅已经受理的,由我厅继续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在2017年7月20日及以后提出的,由广州、深圳市水务局依法受理和审核。
第(三)项审批事项,按照省人大授权规定的时间执行。
三、监管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原由我厅审批的项目,由我厅负责监督、检查、验收。由广州、深圳市水务局负责实施的事项,由审批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验收职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其他要求
此次省级实施的水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的调整,不涉及审批程序的调整,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批程序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广州、深圳市地方性法规对审批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可按当地地方性法规规定办理),并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我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