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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将部分市级水行政许可权限下放至区实施的工作指引


文章发布日期: 2018-01-15    来源:广州市水务局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以下简称《决定》),为做好部分市级实施的水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和交接工作,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交接时间

(一)自201814日起,将“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指子项‘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下放至白云区水务局实施。14日及以前广州市水务局已经受理的事项,由广州市水务局继续办理;14日以后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由白云区水务局依法受理和审核。

(二)自201821日起,将海珠、荔湾、越秀、天河、白云、黄埔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事项下放至海珠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荔湾区水务和农业局、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天河区建设和水务局、白云区水务局、黄埔区水务局实施。21日及以前广州市水务局已经受理的事项,由广州市水务局继续办理;21日以后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由海珠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荔湾区水务和农业局、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天河区建设和水务局、白云区水务局、黄埔区水务局依法受理和审核。

(三)自201814日起,将天河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取水许可”事项下放至天河区建设和水务局实施。14日及以前广州市水务局已经受理的事项,由广州市水务局继续办理;14日以后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由天河区建设和水务局依法受理和审核。

(四)自201814日起,将天河、黄埔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停止供水审批”事项下放至天河区建设和水务局、黄埔区水务局实施。14日及以前广州市水务局已经受理的事项,由广州市水务局继续办理;14日以后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由天河区建设和水务局和黄埔区水务局依法受理和审核。

(五)自201819日起,将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增城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事项调整至广州开发区(黄埔区水务局)、南沙开发区(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和南沙区行政审批局依职能)、增城开发区(增城区水务局)实施。19日及以前广州市水务局已经受理的事项,由广州市水务局继续办理;19日以后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由黄埔区水务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南沙区行政审批局、增城区水务局依法受理和审核。

二、监管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原由我局审批的项目,由我局负责监督、检查、验收。由各区负责实施的事项,由审批机关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验收等职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其他要求

此次市级实施的水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的调整,不涉及审批程序的调整,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批程序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抄送我局,以便我局进行实时监督。

广州市水务局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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