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广州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126号提案答复的函
A类
穗水水利函〔2020〕56号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广州市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第3126号提案答复的函
谭凯平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对河道实施疏浚的建议的提案》(第3126号)收悉。我市政府高度重视,由市水务局牵头,积极组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会办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于9月22日与谭委员通过“粤政易”进行了沟通,经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河道疏浚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为解决北部山区河道淤积、河道收窄等问题,提高山区河道行洪能力,改善河道生态环境,我局将河道疏浚作为北部山区河道整治的重要内容,相继出台《广州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补短板行动方案(2017-2021年)》《广州市小流域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等方案,由各区按照方案组织实施。一是2017年11月市府办印发《广州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补短板行动方案(2017-2021年)》,按“上蓄、中疏、下防”的措施,即对上游水库进行达标加固,发挥防洪调蓄效益;打通中游及山区河流防洪通道,充分尊重河流自然规律,按照“三清一护”(清障、清违、清淤、护岸)思路,将防洪治理与生态治理有机结合,维持河流自然生态;对下游堤防进行达标加固,确保能应对洪(潮)灾害的威胁。其中山区河流“三清一护”工程20宗,目前已完工15宗,其余工程正在实施中。二是2019年10月印发《广州市小流域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8-2021年),按照《广东省中小河流治理设计指南(试行)》提出的以河道整治、河势控导、水系连通、清淤疏浚、护岸护脚等措施为主的治理理念和思路,以小流域为体系、以河流为单元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工作。重点保障河道行洪通畅,提高流域综合防灾抗灾能力,到2021年底,实现全市32个小流域防御洪涝能力整体提升。目前,纳入该方案的70宗水利工程,30宗工程已完工,其他工程正在实施中。三是2020年从化区入选国家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县。根据水利部和财政部工作部署,在省水利厅的大力支持下,我局牵头,从化区负责,按照突出系统治理,统筹水系连通、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河湖管护的思路,编制从化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列入水利部、财政部公布的首批55个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县项目。计划在2020-2021年期间实施28宗工程,对从化区8个镇街共22条河流综合治理,河道清障1.4km2,疏浚河长101km,清疏量80万m3,新建生态护岸长度111km,新建堤防1.5km,改建加固堤防30km。
二、河道疏浚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根据《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和《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各区河道疏浚专项规划及组织实施,由当地区负责。
(一)《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明确,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进行河道采砂的,应当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依法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产生的砂石一般不得在市场经营销售,确需经营销售的,按经营性采砂管理,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经营管理。
(二)《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采砂的,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应当按照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依法批准的方案规定的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范围内进行作业,所采河砂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方案进行处置。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检查其作业是否超过经批准的方案规定的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范围、所采河砂是否按照经批准的方案要求进行处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通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提升山区防洪排涝能力、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我局将督促、指导相关区水务局组织编制河道疏浚专项规划,或者将河道疏浚纳入河道整治方案(或规划),尽快报当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指导相关区水务局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定期对淤泥情况进行监测,制定年度计划,建立轮疏工作制度,实现河湖淤疏动态平衡,更科学更高效地提升北部山区的水安全、水环境、水生态。
感谢您对我市河道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水务局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