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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解读


文章发布日期: 2015-10-20    来源:本网

广州市首部流域综合保护法规2014年61日起实施

流溪河岸线保护区内禁止开发利用

 

本报讯(记者、通讯员)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61日起施行,1998年起施行的《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市水务局表示,该《条例》是广州市首部流域综合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全面加强流溪河流域的水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据了解,该《条例》明确规定,在流溪河流域岸线的保护区内禁止一切开发利用行为。

划定四类岸线功能区

据市水务部门介绍,流溪河是广州市唯一一条全流域都位于辖区内的完整的河流,流溪河流域面积2300平方公里,约占广州市土地面积的31%,流域有大小支流146条,干流全长156公里,流溪河流域水资源总量达29.27亿立方米,是广州市境内水资源最丰沛的地区,是重要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生态保护区。但是。近年来由于水环境污染,干流下游水质常年处于劣V类的状态,大肠菌群、氨氮、总磷、总氮、汞、镉、铅、石油类、溶解氧、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化学需氧量超标;同时上游水源涵养林也遭受破坏,水土流失情况堪忧,此外,违法侵占水域包括违法建设、填堵河道、河涌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地方还比较严重。该《条例》实施后,流溪河流域的保护和管理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综合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生态补偿的原则。

为加强对流溪河道岸线利用的管理规划,《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流溪河岸线控制线,根据有关规定划分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和岸线开发利用区四类岸线功能区,明确各岸线功能区的界线并向社会公布。”

其中,还明确规定,“在岸线保护区内,禁止一切开发利用行为;在岸线保留区内,在规划期内禁止一切开发利用行为;在岸线控制利用区内,可以有控制、有条件地进行取水口、码头、公园、绿地等公益性设施的适度开发建设;在岸线开发利用区内,可以有计划、合理地进行取水口、码头、公园、绿地等公益性设施的开发建设。”

突出重典治污理念

《条例》专设一章水污染防治,加上总则和法律责任条款共有39条,占了《条例》约50%篇幅,突出了重典治污的立法理念。《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流溪河流域内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扶持力度。流溪河流域内生活污水处理率应当逐步提高,2020年年底前,流溪河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应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应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三十五条还规定,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五千米范围内,支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一千米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下列设施和项目,包括“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垃圾填埋、焚烧项目;畜禽养殖项目;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旅游项目;造纸、制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涤用品、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电镀、酿造、农药、石棉、水泥、玻璃、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

纳入人大检查监督

为加强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包括“弃置或者倾倒余泥、余渣、泥浆、垃圾等废弃物;种植除堤防防护林之外的高秆农作物和树木;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擅自采砂等破坏河床的行为;擅自占用、填埋、圈围、遮掩、围垦河滩或者水域等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据了解,该《条例》还强调各级政府和部门在流溪河流域保护的责任和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溪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河道堤防和防洪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对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进行考核。今后市政府将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流溪河流域保护情况,流溪河的保护将被纳入人大的检查和监督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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