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典型案例】 水务工程项目未经许可私自分包属违法行为
【案例名称】
广州某有限公司关于xx污水处理系统管网工程违法分包案。
【案件回顾】
2022年4月1日,广州市水务局收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来信访事项转办函,信访人举报广州某有限公司违法分包。经调查取证,广州某有限公司作为xx污水处理系统管网工程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私自和浙江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将“xx污水处理系统管网工程中的机械顶管工程”交由浙江某公司完成。
【处罚决定】
经调查核实,广州某有限公司私自和浙江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规定,结合《广州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广州市水务局依法对广州某有限公司和该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对广州某有限公司按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陆拾玖万壹仟贰佰壹拾元(小写:13691210元)的0.55%计算,处以(人民币大写):七万伍仟叁佰零壹元(小写:75301元)的行政处罚。对广州某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同的直接负责主管人曾某某,处以单位罚款数额(75301元)的5.5%(即人民币4141元)的罚款;对项目现场管理负责人王某某处以单位罚款数额(75301元)的5.5%(即人民币4141元)的罚款。
【本案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评价及启示】
上述典型案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水务工程市场秩序,破坏了我市良好的营商环境。水务工程市场各方主体要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意识,勇于担当作为,严格执法检查,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对水务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出借资质、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在企业市场准入、信用评分、资质申请等方面采取“组合拳”处理。要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度漏洞,加快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常态化推进行业领域乱象治理,切实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竞争有序的水务工程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