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划定李溪拦河坝及其附属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公告
为规范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确保工程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市组织划定了李溪拦河坝及其附属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划定的水利工程名单
李溪拦河坝、李溪干渠、大塘分水闸、梨园分水闸。
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原则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指引(试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规定,划定李溪拦河坝、李溪干渠、大塘分水闸、梨园分水闸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李溪拦河坝:管理范围取上下游宽度外延300 米,两侧宽度按土地使用证确权面积范围及结合实际情况为计算标准进行划界立桩。保护范围取水闸工程区的主体建筑物上下游外延300米,两侧外延200米。
(二)李溪干渠:管理范围按建筑外轮廓划界,保护范围按管理范围外延5 米。
(三)大塘、梨园分水闸:管理范围按水闸占地范围划界,保护范围按管理范围外延50米。
三、管理要求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围库造地;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九)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附件.李溪拦河坝及其附属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平面布置图.pdf
广州市水务局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