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局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广州市花都自来水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5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广州市花都自来水有限公司石角水厂延续取水许可申请有关材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决定准许延续。具体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石角水厂)在流溪河李溪拦河坝上游2245米右岸采用提水方式取地表水,年最大取水量5110万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14.88万立方米,相应取水流量为1.72立方米每秒,用于自来水生产。项目取用水不得超出国家及省用水定额指标要求。
二、你公司(石角水厂)生产废水通过新建收集池收集,经预沉处理后通过雨水合流管道排至老山水最后汇入流溪河,沉积泥渣通过定期外运处置。
三、你公司(石角水厂)应按照我局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要求,落实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确保节水和废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做好计划用水工作,建立完善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依法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你公司(石角水厂)应保证取水计量及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及省计量器具规定的检定周期,按规范定期开展取水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
五、你公司(石角水厂)取水应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六、《取水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取水许可证》编号为C440114S200-0004,经审查合格的取水事项及工作要求在其中载明。
附件:取水许可证
广州市水务局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