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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关于加强水利工程档案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工作的通知

文章发布日期: 2022-05-05 来源:水利管理处

相关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穗府规〔202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对水利工程档案自行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后,通过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监督、指导及验收业务管理系统(网址:https://10.194.148.46:8084/cjda/login.html)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为统一归档标准,规范工程档案管理,广州市水务局和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共同制定《广州市水利工程档案归档范围(试行V1.0)》(详见附件),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径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反馈。

  专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水利工程档案归档范围(试行V1.0)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2022年4月24日      

  (联系人:丘哲,联系电话: 83333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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