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局关于猎德污水处理系统管网—沙河涌片区一期广州军区段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有关问题的通报
市水投集团、市净水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各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建设单位:
我市猎德污水处理系统管网—沙河涌片区一期广州军区段工程参建单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且在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多次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进行诫勉谈话后仍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现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有关单位要立即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一、存在问题
(一)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
1. 多次存在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到场履职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符合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4工程安全”和省水利厅《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修订)》(以下简称《认定标准》)“4、施工单位4.3质量安全”有关规定。
2. 存在施工围堰与专项方案不符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符合建设部《管理办法》关于《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3工程质量”和省水利厅《认定标准》“4、施工单位4.3质量安全”有关规定。
(二)广州金辉建设筑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
1. 多次存在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到场履职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符合建设部《管理办法》关于《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4工程安全”和省水利厅《认定标准》“4、施工单位4.3质量安全”有关规定。
2. 存在未按照技术标准对基坑支护结构变形以及基坑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进行监测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符合建设部《管理办法》关于《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4工程安全”和省水利厅《认定标准》“4、施工单位4.3质量安全”有关规定。
(三)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
1. 多次存在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到场履职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符合建设部《管理办法》关于《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4工程安全”和省水利厅《认定标准》“4、施工单位4.3质量安全”有关规定。
2. 存在对被破坏的15#井护壁未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固定周边土体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符合建设部《管理办法》关于《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4工程安全”和省水利厅《认定标准》“4、施工单位4.3质量安全”有关规定。
(四)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存在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符合建设部《管理办法》关于《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3质量安全”和省水利厅《认定标准》“5、监理单位5.3质量安全”有关规定。
二、有关意见
(一)建设单位。
1. 切实加强合同管理,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要求进行整改。
2. 按照《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开展履约评价。
(二)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金辉建设筑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1. 立即纠正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要求进行整改。
2. 施工单位今后应依法依规进行施工,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推进施工进度。
3.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承诺,确保人员、机械、措施到位。
广州市水务局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