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工程
建设质量检测监管工作的通知
市水投集团,各区水务(建设和水务、住房和建设水务、水务和农业、环保水务)局,局属相关单位,各水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近期我局在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项目评价及督导检查中,发现我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监管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未督促直属工程落实对比检测方案并按要求备案,未落实质量监督抽检工作经费,未按规定开展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未对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未能及时发现并跟踪督促质量检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是部分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质量检测结果不认真对待,对存在不合格的项目未及时进行处理。三是个别工程项目存在部分重要结构部位或隐蔽工程未进行见证取样,自检的数量及频次不满足要求,未及时提供质量检测报告问题。四是部分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开展监理平行检测,部分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实体质量第三方抽检不规范,未及时提供质量检测报告。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市战略要求,确保水务工程质量,现就加强我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严格取样监管,确保试样真实
质量检验(检测)试样的取样应严格执行《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穗水法规字〔2016〕2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应遵守以下操作规程:
(一)委托单位应在试样送检前将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及见证人员亲笔签字字样及试样封装方法等资料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留存,以便其在收取试样时予以比照核对。
(二)见证人员应当对取样及送检全过程进行见证,提取后的试样,应根据特点采取相应的封装方法,粘贴标签,标明工程名称、提取时间、样品名称等,由封装人、见证人签名,切实保证取样送检的真实性,如实填写见证记录(见附件2),与检测单位办理交接签认手续,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三)属于监督见证检验(检测)的,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应当在试样上作出监督标识、监督封志,并填写监督见证检验(检测)通知书(见附件3)。
(四)委托单位应制作送检委托单(见附件4),委托单应当设置见证人员、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签名栏,并由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签名。
(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接受试样时检查送检委托单、见证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见证员证书、试样封装(含见证标签、见证封志)的有效性;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当检查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监督标识、监督封志;确认有效后方可收样。否则应拒绝收样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试样取样由受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自行承担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填写见证记录。
(七)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报告中反映见证人员单位、姓名。属于常规见证检验(检测)的,应注明“常规见证检验(检测)”,不得有“仅对来样负责”的说明。属于监督见证检验(检测)的,应注明“监督见证检验(检测)”以及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督员姓名。未注明见证人员姓名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八)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台账,发现不合格的检验(检测)项目的,应当在2小时之内口头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24小时之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九)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将送检委托单、见证记录、监督见证检验(检测)通知书等委托检验(检测)的原始资料一并归档。
二、查找系统漏洞,及时完善更新
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加强水务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的维护管理,以信息化手段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针对前期发现监管系统将部分砼检测“不合格”检测结论归入“其他”类的缺陷问题,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已协调系统开发及维护管理单位,完善监管系统,下一步要督促各检测机构规范数据录入。今后,除对仅用于施工过程参考的检测项目(如未达龄期的混凝土试块),检测结论可归入“其他”外;凡检测项目设计有技术指标或相关规范有技术指标的,检测结论应明确为“合格”或“不合格”;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要标志成红色警示。同时,要举一反三,立即组织对系统内各检测项目前期检测结论归入“其他”类的情况进行清理,发现设置不合理的要及时完善监管系统;发现检测单位录入不规范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建立长效机制;发现存在“不合格”情况的,要加强跟踪督促,实现闭环管理。
三、加强监控分析,狠抓问题整改
质量监督人员要加强检测数据检查,积极利用检测监管系统数据,定期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跟踪督促问题处理。发现检测单位不按规定上传数据,录入检测结论不及时、不准确的,要采取约谈、通报、记不良行为记录等手段督促整改,必要时报请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将存在违规行为的检测单位清理出监管系统;对部分检测单位长期没有发现不合格情况的,要针对性组织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检测工作标准,保证检测质量;对工程项目2次以上(含本数)出现同类型检测项目不合格检测结果或自检与平行检测、对比检测、监督抽检结果不一致的,要督促建设单位及参建各方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采取针对性质量控制措施;对平行检测、对比检测数量不满足规定比例要求的,要督促监理及建设单位落实整改;对监督检查及系统监管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相关监督员及责任单位进行跟踪,落实闭环管理,切实抓好整改。
四、定期分析总结,加强信息反馈
各区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在落实监督检测工作经费,切实开展质量监督抽检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建立水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工作档案和台账(见附件5),定期分析存在问题,加强信息报告,每季度末将质量检验检测工作小结及情况分析报告报同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除总结分析市属水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工作情况及飞行检测工作情况外,还要汇总各区质量检验检测工作情况及分析报告,结合系统监管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市水务局。
各单位请将本文转发各参建单位,请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将本文以公告形式在检测监管系统上发布,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
2.见证记录
3.监督见证检验(检测)通知书
4.送检委托单
5.水务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项及整改情况登记台账
广州市水务局
2017年3月7日
(联系人:施晓群,联系电话:61300508)
附件1
见证检验(检测)见证人授权委托书
现授权 、 、 同志负责
水务工程 见证检验(检测)项目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姓 名 |
单位名称 |
见证员 证件编号 |
联系电话 |
本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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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代表(签字):
委托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见证员证件(复印件加盖工作单位印章)
附件2:
见证记录
工程名称:
监督编号:
检验性质:□自检,□平行或对比检测,□监督抽检
取样部位:
样品名称: 样品数量:
取样地点: 取样日期:
见证记录:
取样单位:
取样人签字:
建设单位见证人签字: 证件编号:
监理单位见证人签字: 证件编号:
施工单位见证人签字: 证件编号:
其他单位见证人签字: 证件编号:
监督员签字(监督见证的):
填写本记录日期: 年 月 日
检测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本记录一式两份,一份存委托单位,一份存检测单位。
附件3:
监督见证检验(检测)通知书
编号:
:
我站拟对 水务工程(监督编号: )进行监督见证检验(检测),现通知你单位 年 月 日 时到 取样,并进行监督见证检验(检测)。
试样取样请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指挥、监督下进行,并填写《见证记录》。
××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年 月 日
附件4:
送检委托单
编号:
:
年 月 日,我单位对 水务工程(监督编号: ) 检验(检测)项目进行见证取样,请你单位核对试样,并进行检验(检测)。
见证人签名:
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签名:
(委托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5:
水务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项及整改情况登记台账
质量监督机构名称: 时段: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序号 |
工程名称 |
部位 |
检测项目 |
检测类别 |
检测 时间 |
不合格指标 |
不合格数量 |
施工单位名称 |
处理情况 |
整改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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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合格项应发现1起,登记1起,实时更新,可按年度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