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局关于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配套政策调整的通知
各有关用水户: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见附件1),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05号)以及《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通知[2017]4号,见附件)的有关规定,我市中心城区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政策,具体如下:
一、关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天河区、越秀区、海珠区、白云区、荔湾区、黄埔区和番禺区大学城按以下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
序号 |
调整后污水类别 |
收费标准 (元/吨) | |
1 |
居民生活类污水 |
第一阶梯(0m3-26m3) |
0.95 |
第二阶梯(27m3-34m3) |
1.43 | ||
第三阶梯(34m3以上) |
2.85 | ||
2 |
非居民类污水(与自来水分类范围一致) |
1.4 | |
3 |
特种行业污水(与自来水分类范围一致) |
2.0 |
二、关于污水处理费的计量方式
(一)污水处理费计量方式调整为按用水户的用水量计征,不再按用水量的90%计征。
(二)对符合《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穗水[2009]90号)第八条,且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将不再按照实际排水量计征,而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三、关于污水处理费减免政策的调整
对符合《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穗水[2009]9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用水户,将不再减免污水处理费;已享受以上减免政策的用水户,自2017年7月1日起停止减免,全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其他具体事项见穗发改通知[2017]4号文件(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通知[2017]4号).pdf
广州市水务局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