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排水行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多个专项清理任务,确保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省、市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要求,我局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涉及机构改革清理、生态环境保护清理等多个专项清理工作精神,以及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对《通告》进行了修订。2019年10月1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穗府规〔2019〕6号)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进行公布,其中,《通告》列入集中修改。
二、修订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第一次修正,2008年修订,2017年第二次修正)
(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三)《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2011年10月26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015年第一次修正,2018年第二次修正)
(四)《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五)《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字〔2019〕1号)
(六)《中共广州市委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专项清理我市机构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穗机构改革办〔2019〕5号)
(七)《中共广州市委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机构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和出台相关决定的通知》(穗机构改革办〔2019〕6号)
(八)《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九)《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穗府规〔2019〕6号)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根据《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字〔2019〕1号)等文件规定,对《通告》涉及部门名称的表述进行修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修改为“各有关部门”。
(二)根据《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十条规定,将《通告》原第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污水和废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查处”,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污水和废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水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将原第八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查处”,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四)根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要求,综合此次统一清理修订时已删除《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等情况,删除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五)《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已删除原《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关于设施接驳的相关规定,因此删除第十条。同时,根据条款修改变动,相应调整《通告》条文序号。
(六)根据《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将原第十六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除本通告第十五条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以外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除本通告第十四条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以外的,由水务部门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
相关稿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排水行为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