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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制定《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发布日期: 2020-08-13 来源:水利管理处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保障水库大坝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开展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我局起草了《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水库是江河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调控水资源时空分布、优化水资源配置最重要的工程措施。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水库在防洪抗旱、生产生活供水及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全市水库共计330座,其中,大型1座,中型17座,小型312座;总库容11.24亿立方米。水库工程集中分布在增城、从化、花都和白云区,其中,增城区水库数量最多,共计102座,约占全市的30.9%;从化区水库总库容量最大,约为6.18亿立方米,约占全市的55.0%。经过多年努力,我市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部分水库尤其是小型水库,大坝由于设计、施工不完善等原因,部分小型水库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如大坝结构不稳定、坝顶高程不足、坝体及坝基渗流易发生管涌和流土破坏甚至滑坡、溃坝等风险。

  制定《办法》不仅是对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新时期治水的响应和要求,而且可以明确大坝安全主体责任,针对我市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短板,建立切实有效的大坝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利用体制机制来保障小型水库大坝安全。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一)《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二)《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各地要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大坝安全责任制要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按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同级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水利、建设、农业、交通、国资、林业等部门是其所管辖水库的主管部门;企业业主是其所属水库的责任主体;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库,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为政府责任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管。水利部每年汛前在全国性新闻媒体公布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责任人名单的公布方式。”

  (三)《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水建管〔2013〕311号)“第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是福的应急处置。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逐库落实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或产权所有者)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或管护人员),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五)《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水利部水建管〔2002〕188号)“一、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一)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各项责任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所有者(业主)及水库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其主管部门的职责。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要逐级、逐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座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相应的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筹措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建议,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四)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负责组织水库管理单位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实施年度检查、除险加固等,对每座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技术责任人。(五)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无专门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管理方式,将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落到实处。)”

  (六)《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水建管〔2013〕311号)“第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逐库落实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或产权所有者)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或管护人员),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我局于2019年8月、2019年9月和2020年2月就《办法》三次征求省水利厅、市直属有关单位、各相关区政府及区水务局共39个单位的意见。3个单位共提出34条意见,其他单位无意见;其中,26条采纳,2条部分采纳,6条不采纳。2019年11月5-20日,在市水务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公众反映或者提交意见和建议。2020年6月19日收到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并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成。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分别对基本原则、管理责任、工程设施、管理措施、应急管理、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规定。

  1、明确了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责任单位的职责。在第一章明确了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责任,使各相关责任单位能够按照本单位的职责做到对水库的安全管理,同时对水库的“三个责任人”的履职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2、对水库工程设施做出了严格规定。水库安全管理涉及大坝、溢洪道、输水涵、金属结构等建筑物安全运行,只有保证了相关建筑物满足设计和安全运用要求,才能保证水库的正常运行,第三章对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同时对管理房、防汛物资、防汛道路、通讯设施、警示牌等配套设施也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3、对管理设施的要求。在第四章中对水库注册登记、安全鉴定、调度运用、巡视检查、安全监测、隐患整改、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提出比上位法更细致的要求;定义了重要小型水库的范围,对重要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管理人员、档案资料等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对水库管理人员、监测设施、养护管理等提出具体要求;对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4、应急管理要求。针对小型水库必须增强忧患意识,未雨绸缪,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应急管理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先进行周密分析,制定科学性强、可操作性好的应急预案,做好工程抢险和人员转移的各项准备,并在紧急时刻以此为依据,安排抢险措施,组织人员和财产转移,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管理作为一项重要、有效的控制水库大坝风险的非工程措施,不仅能够提高水库安全管理水平,还可以有效降低病险水厍大坝风险,提高溃坝灾害防控能力,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中的意义将会越来越重要。第五章针对小型水库的应急管理,对应急预案、险情报告、防汛物资、应急演练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5、对小型水库监督检查作出明确规定。水库的日常巡视检查由管理人员负责,但长期的巡视检查会导致管理员检查流于形式,对水库出现的问题熟视无睹,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可以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同时也可对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起到督查和警示的作用。第六章要求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水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留存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到位;对玩忽职守的相关人员制定了惩罚措施。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办法》的制定将有助于完善我市的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

  《办法》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我市水库现状制订管理单位、人员职责和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在此基础上确定安全监测与维修养护、安全鉴定、降等与报废审批及达标加固、水库防洪应急预案及水库调度规程编制制度、注册登记制度、巡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警示、自动化管理等内容,从制度上规范了我市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不仅是对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新时期治水的响应和要求,而且可以明确大坝安全主体责任,针对我市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短板,建立切实有效的大坝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利用体制机制来保障小型水库大坝安全。

  相关稿件: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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