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规范我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保障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开展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我局起草了《广州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水利工程进行经常及时的检查、检测、保养、防护和岁修,维持工程完好,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保证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长期以来,水利工程一直存在着“重建轻管”的现象,水库、水闸、泵站、电站、堤防等工程建成投入使用以后,存在不够重视工程管理维护的情况,长效管理机制、维修养护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因此,为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促进水利工程的总体效益的发挥,就需要更加注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
《办法》是我市首次针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制定出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水利工程管理领域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管理办法对维修养护管理体制、管理职责、具体程序、经费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有助于解决当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有助于我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有序、高效、持续发展。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务院体改办二OO二年九月三日)“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在对水管单位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编制基础上,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养护企业,以后逐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的资质标准;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
(二)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各地应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成立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开展集约化的维修养护服务。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搞活经营权,并服从防汛指挥调度、非常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管理的,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
(三)《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监督〔2019〕123号)“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含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水管单位)负责所属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严格履行各项职责,保证工程安全和效益发挥;水管单位是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问题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对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整改销号和信息建档等工作。”
我局于2019年8月、2019年9月和2020年2月就《办法》三次征求省水利厅、市直属有关单位、各区政府及区水务局共39个单位的意见。10个单位共提出59条意见,其他单位无意见;其中,38条采纳,3条部分采纳,18条未采纳。2019年11月5-20日,在市水务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公众反映或者提交意见和建议,2020年6月收到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并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八条,分别对基本原则、管理职责、维修养护单位的基本条件、计划、实施、验收、监督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1、明确了维修养护的基本原则和责任单位的职责。在第一章明确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维修养护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在维修养护工作中的具体管理责任,使各相关责任单位能够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中,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认真负责的做好维修养护的具体工作。
2、提出对维修养护单位的要求。在第三章规定了从事维修养护施工单位的基本条件,同时对堤防隐患探测、管道检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检测和维修等专业性较强的维护项目明确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避免了所有维修养护项目都有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又不具有相关资质,擅自维修养护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而带来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3、规范了维修养护从计划、实施到验收的全部流程。《办法》从第四章到第六章详细规定了维修养护从计划到验收的全过程管理,使各责任单位能够在维修养护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维修养护工作更加规范化、流程化、具体化。
4、维修养护的监督管理。《办法》对维修养护工作实行合同履约评价,由设计、监理、施工实施年度自评,水管单位复评,并根据工程管理权限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抽查综评,评价结果按照广州市水务工程诚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办法》的制定将有助于加强我市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随着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的推进,我市传统的水利工程也逐渐向着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进行转变,并且在管理方面也获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是一些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所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各个水管单位机制还不够灵活,不能完全承担所分配的责任,部分水利工程缺少管理单位,我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尚未颁布相关规范性文件等等。要想从根本上做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就要健全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以制度规范管理单位和维修养护人员的行为,并且在日常的工作中,做好实时检查与落实,以提高维修养护人员的责任心、强化水利工程现场维修养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