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更好地开展广州市水土保持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政策配套要求,建立实施《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的相关规章制度,填补我市无水土保持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空白,市政府出台《广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水土保持是我国七项基本国策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迄今为止广州市水土保持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尚属空白。相较于辽宁省大连市(《大连市水土保持办法》,1995年11月8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广东省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石家庄市(《石家庄市水土保持条例》,1999年7月1日石家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市水土保持条例》,2008年11月20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济南市(《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9月14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等多地市,我市水土保持法治化进程明显滞后,这与我市较高的法制水平和一线城市地位不相匹配,也与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战略布局不符。
近年改革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各项政策、规定层层下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在2016年12月6日《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宣讲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业斌、副省长邓海光等领导提出了“抓紧完善配套制度,使《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落地生根”、“抓好政策配套,建立完善实施《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的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广州市城市化进程快、水平高、生产建设活动活跃,水土保持工作有自身的独特之处,因此有必要制定《广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使相关法律法规接上“广州地气”。
因此,制定《广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办法》制定过程中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7部法律法规文件。制定过程中,我们要求《办法》内容与现行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不得出现不符合上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缺乏政策法规依据的情况。并通过征求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意见等形式,深入研究探讨,对《办法》不断修改完善。
《办法》共分三十四条,对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需办理的水土保持相关手续及其防治水土流失责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违法查处、水土保持信用管理等方面内容作出相应规定。
(一)关于《办法》制定的目的意义和法律依据。《办法》制定是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广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办法制定过程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关于《办法》实施时间和有效期的问题。《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填补我市未有水土保持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空白。本《办法》是广州市水土保持工作的首部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界定、明确不同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职责
1、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水土流失调查、水土保持规划编制、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管、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等;依职能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依职能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市水土保持监测部门依职能承担具体的水土保持日常工作。
2、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水土职责。
(1)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对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组织治理;指导和监督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2)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垦造水田、农业综合开发生态项目等水土流失治理任务;指导和监督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3)林业部门负责封育保护(含封禁、抚育和自然修复)、林分改造、生物隔离带、退耕还林等水土流失治理任务;指导和监督生态公益林、公园、自然保护地等区域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4)生态环境部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生产建设项目,依法负责从严审批。
(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房屋建筑类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6)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道路工程(包括桥梁、隧道工程)建设和维修养护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7)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建筑废弃物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余泥渣土收纳场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8)发展改革、工业信息、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日常工作内容、工作开展方式和经费来源
1、水土保持日常工作主要包括:水土流失调查、水土保持规划编制、水土流失预防治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与管护、水土保持辅助检查、水土保持科技研究与推广、宣传教育等工作。
2、工作方式: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完成日常工作。
3、经费来源:市、区两级部门预算。
(三)进一步细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相关规定
1、明确生产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方案质量负总责。
2、进一步细化了区域水土保持评估相关规定,明确了已办理区域水土保持评估的特定区域内需办理生产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四种特殊情形:
(1)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及特殊工程;
(2)国家、省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3)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二十万立方米以上且占地面积在二十公顷以上项目;
(4)涉及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泥石流易发区和崩岗、滑坡危险区及自然保护地的工程建设项目。
3、进一步细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权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职权范围,明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下放、市级立项(含核准、备案)且跨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具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职能的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区级立项(含核准、备案)、市级立项(含核准、备案)且未跨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区域水土保持评估由批准设立特定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具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职能的部门审批。
4、明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审批的要求。
5、明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情形及要求。
(四)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相关规定
1.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具有核查职责,时限为方案批准后的九十日内。
2.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3.明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应当在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回执后的九十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
(五)明确限期整改适用情形、时限要求和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惩处规定
1.限期整改的适用情形:
(1)依法应当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
(2)生产建设单位未落实水土保持设施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或者相关设计不符合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的;
(3)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未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
(4)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而不进行治理的;
(5)依法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而未开展的;
(6)依法应当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
(7)依法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而未办理缴纳手续的;
(8)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或者验收合格而未进行报备直接投产使用的;
(9)未落实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中承诺事项的。
2.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九十日。
3.具有水土保持执法职能的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办水保〔2019〕172号)等规定进行查处。
(六)明确水土流失调查、监测和水土保持规划编制规定
1.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全市水土流失调查;
2.因者自然灾害或人为活动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应及时开展相关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3.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开,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成果,按照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规划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市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相协调,并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水土保持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4.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开展区域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七)明确建立水土保持信用管理
将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的水土保持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