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国家、省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部署,全面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过程
原《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穗建规字〔2017〕6号)已到期,需进行修编。因此,为进一步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理清建设、管理、养护等职责分工,加强公共监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我局起草了《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八条,明确系统全面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形成海绵城市建设体系,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和日常管养长效机制,分别对适用范围、建设改造责任主体、日常管理养护、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作出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管理活动,包括核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设计、土地出让、方案设计及审查、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设计招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设计及审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行为。
(二)规划、建设管理。一是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对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内容、投资合理性进行审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一书两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载明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其他市有关部门依职责在项目的设计审查、建设监督和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二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时,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市有关部门在编制各层次专项规划时,应与各层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衔接。三是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各设计阶段,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对政府投资类项目,市有关部门在联审决策阶段,应对专篇进行审查;对社会投资类项目,在“用地清单”环节,由水务部门对地块规划条件中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内容进行复核,用地单位在项目申请报告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
(三)日常管养和监督检查。一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效果进行监督。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设施,由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维护管理;社会投资类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其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二是海绵城市设施应由专业机构或人员,按海绵设施养护规程维护管理。各管理部门应建立海绵设施日常管理制度。
三、主要修改内容及亮点
与原《办法》相比,本次修编主要对工作机制及流程管控等内容进行完善,未突破原有框架结构,主要修改内容及亮点如下:
(一)工作机制更加完善,职责分工更为明晰。一是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由市级领导机构统筹,区政府、广州空港委是各自辖区的责任主体。二是更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设置,明确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分工要求。三是明确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考核。
(二)强调全过程闭环管理,管控流程更为全面。一是对社会投资类项目,在“用地清单”环节,由水务部门对地块规划条件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复核,用地单位在项目申请报告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内容、规模及工程投资。二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一书两证”时,应载明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三是强调在海绵城市建设专篇中增加“四图三表”(下垫面分类布局图、海绵设施分布总图、场地竖向及径流路径图、排水设施平面布置图、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目标取值计算表、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自评表、建设项目排水专项方案自评表),由市级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审查。
相关稿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