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划定2021年度省主要河道(广州辖区内)和广州市管采砂河道河砂禁采区的公告》政策解读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划定2021年度省主要河道(广州辖区内)和广州市管采砂河道河砂禁采区的公告》政策解读
为保障防洪、供水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综合考虑河道河砂蕴藏、河床演变、水情、工程安全、水环境等情况,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划定2021年度省主要河道(广州辖区内)和广州市管采砂河道河砂禁采区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河道采砂管理是水行政管理的重要工作,也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均对河道采砂管理有明确的规定。无序、无度的河道采砂活动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水工程、桥梁码头等都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直接影响社会公共安全。为保障防洪、供水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规范我市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制定《公告》非常必要。
二、制定《公告》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一)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3、《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河势等情况,依法划定年度河砂可采区,可采区以外的河段为禁采区。”
4、《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有审批权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实施;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公告》制定过程
《公告》制定过程中,我局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确保《公告》内容与现行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不出现不符合上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缺乏政策法规依据的情况;《公告》。通过征求市各有关单位和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等形式,深入研究探讨,对《公告》不断修改完善。为了扩大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度,保障该项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提高立法质量,我局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规定,2020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公告》(征求意见稿)在市水务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根据各河道的来砂量、河道冲淤演变情况、河砂储藏量,对水工程、水环境及河道稳定、堤防安全的影响,结合河道综合整治规划要求及河道采砂管理现状等情况,以确保河道堤防稳定,保护水环境,保障防洪、供水安全为原则,共划定省主要河道(广州辖区内)河道采砂禁采区二条(段),市管河道采砂禁采区十二条(段)。
四、结论
论证结论,《公告》所拟定的制度具有现实必要性,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设计合理,实用性、可操作性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