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开展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的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 51345-2018)《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市水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和园林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印发《通知》的必要性
海绵城市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我市作为全国首批入选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示范城市之一,对标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开展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工作,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控,保障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效果,是我市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工作的重要部分。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1)评估对象
本市行政区内规划条件有载明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或雨水径流控制要求)的新、改、扩建工程。按规定实施豁免的建设工程除外。
(2)评估要求
1.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并出具《广州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2.建设单位可自行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或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3.评估单位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照《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 51345-2018)相关要求,参考《广州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从设计、施工、现场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对是否满足规划条件载明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及广州市、区海绵城市规划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有明确结论,满足所有约束性指标要求即视作评估通过。
4.鼓励选取具备不低于评估对象原设计、咨询单位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作为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的第三方机构。
(3)评估应用
建设单位在竣工(联合)验收阶段应将结论为“评估通过”的评估报告,作为竣工(联合)验收的材料一并提交。
在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后,建设工程项目如出现对项目下垫面进行改造增大其径流系数、海绵设施可能失去功能等情形时,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
各部门依职对“三定”职能范畴内的专业内容依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