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广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政策解读
一、修订的目的和必要性
《广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于2012年12月22日印发实施,并于2016年3月30日修订后施行。依据近年来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结合局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工作实际,市水务局修订印发《广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自实施以来,通过全面规范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其他水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切实减少了行政执法过程中随意裁量、违规裁量、滥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设法治政府,营造和谐公正的发展环境起到了极大的推进作用。2016年以来,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较多,部分收费项目上位法依据修改或者暂停征收,水务部门权责清单相应修订公布,因此,《规定》的许多内容急需依据上位法和新的政策精神,综合水务行政执法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二、法律政策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
修订后的《规定》与上位法不存在冲突。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及修订情况
《规定》共67条,由总则、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和行政奖励和附则等7个章节组成。
《规定》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第一,在行政强制方面,新增了行政强制代履行的条款,规定了代履行的适用情形、实施程序、费用承担主体等内容;修改了查封、扣押的适用情形;新增了减免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相关规定的条款;第二,在行政裁决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将“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赔偿纠纷”纳入市水务局作出行政裁决的范围;第三,在行政征收方面,根据上位法规定,全面停征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删除原第三节内容;第四,在行政检查方面,根据上位法相关规定及工作实际,修订行政检查的定义、实施行政检查范围、检查工作方案制定、检查具体要求等内容;第五,在行政奖励方面,修订增加行政奖励专章,新增内容包括受理及奖励主体、奖励举报情形及金额、奖励原则、奖励程序等。
四、结论
《规定》所拟定的制度具有现实必要性,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设计合理,实用性、可操作性较高。
五、解读时间
与《规定》同步发布解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