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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的基本要求

文章发布日期: 2021-06-09 来源:广州市水务局

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公共休闲、景观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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