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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设施应如何办理?

文章发布日期: 2021-08-09 来源:广州市水务局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有审批权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实施;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临时堆放物品或者建设临时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采砂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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