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哪些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行为?
文章发布日期: 2021-04-09
来源:广州市水务局
根据《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禁止下列危害大坝安全的行为:
(一)侵占或损坏水库大坝及其设施。
(二)在泄洪设施设置影响行洪的挡水、阻水障碍物。
(三)在大坝上靠泊船只、种植放牧、堆放杂物。
(四)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开荒、炸鱼、电鱼、毒鱼、开采地下资源和其他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五)其他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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