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开工1个月内,向有关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报送监测实施方案;在施工期每季度第1个月内报送上个季度监测报告;工期3年以上的项目应于每年2月1日前报送上年度监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