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排水设施需要直接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产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核准服务事项。其中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免于申请,在规定的服务范围内由排水设施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办理排水接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