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由谁维护运营?
文章发布日期: 2023-03-27
来源:广州市水务局
根据《广州市排水条例》第三十八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运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维护运营单位负责。
(二)自用排水设施及其连接公共排水设施的接驳管,由产权人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维护运营单位维护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维护运营单位负责。
(三)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由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维护运营单位负责。已接入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设施,由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四)铁路、城际和城市轨道交通等线路安全保护区,公园,下沉式广场,公路以及立交桥、涵洞、隧道等用地范围内的自用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移交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
(五)难以确定维护运营单位的,由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维护运营单位负责。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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