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