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核准后验收如何办理?
文章发布日期: 2024-04-08
来源:排水管理处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修订印发排水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PSC〔2024〕0001号)第二(四)4条规定,“各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新、改、扩建项目排水设施接驳完成后,转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并按照《广州市排水设施接驳核查登记表》的格式要求提出意见,如现场不符合要求,需在核查表上将问题逐一列出,并以书面和口头形式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同时书面回复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即核查表需一式两份分别报给申请人和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排水设施接驳完成后请告知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安排相应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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