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收取标准及相关要求
文章发布日期: 2018-10-19
来源:广州市水务局
占用河滩地、堤防地的按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计征,占用河道水面的加倍收费;临时占用(如临时堆场、水上餐饮娱乐设施、简易搭建等)时间在3年以内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计征(粤价函〔2000〕160号、穗价函〔2000〕120号)。
免征情况:
1.军事、社会公益建设项目以及政府投资兴建的公路、桥梁、码头、巷道部门进行巷道建设和养护、设置导航助航设施,免交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粤价函〔2000〕160号);
2.2016年4月1日起,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免征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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