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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临时排水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文章发布日期: 2020-03-02    来源:广州市水务局

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黄埔区审批局、南沙区审批局,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水投集团,市排水公司、各区排水公司:

  为优化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提升中小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和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建改〔2020〕3号)的要求,现将优化施工临时排水许可证核发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公共排水管网覆盖地区范围内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免予办理施工临时排水许可。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投资占主导的,宗地内单体建筑面积小于25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下,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新建普通仓库和厂房,且不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

  二、实施方式

  建立完善住房城乡建设、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企业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政府部门主动服务,将施工临时排水接驳意见告知建设单位,企业免予申请办理施工临时排水许可证,具体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向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现有的项目基本信息(如工程名称、地址、功能等)和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如单位名称、地址、项目负责人、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同步共享给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区排水公司。其中,中心城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旧黄埔区、番禺区大学城)由市排水公司负责跟进;非中心城区由辖区排水公司负责跟进。

  (二)市或区排水公司在收到共享信息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施工临时排水接驳意见反馈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步将项目相关信息及接驳反馈情况以信息化方式报告属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告后,如有异议,应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指导纠正。

  意见反馈模板如下:“xx项目在申报范围内,应设置x个雨水排放口临时排向雨水管网,设置x个污水排放口临时排向污水管网(连接管位置、排水去向、排水量等内容)”。

  (三)市或区排水公司的意见不作为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前置条件,施工临时排水接驳意见在施工许可证核发时未能及时反馈的,由市或区排水公司另行提供给各区质量监督机构,在后续现场质量监督时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四)各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首次开展施工现场质量监督或现场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市或区排水公司反馈的施工临时排水接驳意见告知建设单位,并收集工程施工方案,同步共享给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或区排水公司。

  施工方案应包含如下内容:

  1.施工临时排水的基本情况(如预处理措施、排水去向、排水管道类别、施工排水期限等)和施工排水方案(施工排水方案包括排水总平面示意图,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的平面图和剖面图等)。

  2.排水总平面示意图应当标示施工场地各种设施的设置位置、流向,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示意,排水边沟、管道的尺寸、长度,检查井规格等,并且标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现状市政道路边线、人行道边线等。

  三、信息共享

  (一)施工许可申报信息共享。市水务局收集市、区排水公司名单,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施工许可证审批系统统一开通账号。市、区排水公司可登录系统查阅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的施工许可申报信息,并按时反馈意见。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施工许可证审批系统查阅市、区排水公司反馈意见。

  (二)施工方案信息共享。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排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商确定施工方案信息共享的具体方式和要求,但不得直接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单独报送施工方案。

  四、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验收等职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涉及排水违法行为,由各区水务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

  五、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2019年12月9日印发的

  《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临时排水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作废。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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