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区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阶梯水量调整
文章发布日期: 2025-06-10
来源:排水管理处
一、调整项目
污水处理费收费阶梯水量。
二、调整依据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25〕4号)、《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7〕4号)对我市中心城区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阶梯水量进行调整。
三、调整范围
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海珠区、黄埔区、白云区、番禺大学城区域。
四、调整对象
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海珠区、黄埔区、白云区、番禺大学城区域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五、调整前后标准
六、收费主体
广州市水务局。
七、减免政策
减免政策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7〕4号)的现行规定执行。
八、监督举报电话
87066256/8852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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