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污水处理费减免工作办事指南的通知


文章发布日期: 2024-07-11    来源:广州市水务局

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广州水投集团:

  为做好我市污水处理费减免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现印发《广州市污水处理费减免工作办事指南》,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州市中心城区申请污水处理费减免办理指引(试行)》(穗水排水〔2019〕73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水务局

  2024年6月17日

  广州市污水处理费减免工作办事指南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7〕4号)等文件精神,指导排水单位和个人办理污水处理费减免,特制定本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根据《广州市排水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标准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在落实上述条款规定之外,在广州市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且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办理污水处理费减免。主要情形有:

  (一)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市或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二、受理部门和地点

  (一)广州市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旧黄埔区),番禺区大学城范围内污水处理费减免事项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线下受理地址: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天河区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咨询电话:020-38920939。

  线上受理: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依次选择“广州市-广州市水务局-实施清单列表-公共服务”,找到“城镇污水处理费减免”事项,点击“在线办理”进行网上申办。

  (二)黄埔(原萝岗区)、花都、番禺(大学城除外)、南沙、增城、从化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费减免事项由属地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1.黄埔区

  线下受理地址:广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区、取件窗口(三楼B区)(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广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区)。咨询电话:020-82112083。

  线上受理: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依次选择“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区水务局-实施清单列表-公共服务”,找到“城镇污水处理费减免”事项,点击“在线办理”进行网上申办。

  2.花都区

  线下受理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101号花都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综合大厅南区综合咨询窗口。咨询电话:020-36810122。

  线上受理: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依次选择“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区水务局-实施清单列表-公共服务”,找到“城镇污水处理费减免”事项,点击“在线办理”进行网上申办。

  3.番禺区

  线下受理地址: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建设工程大厅51号窗口(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亚运大道550号)。咨询电话:020-84622373。

  线上受理: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依次选择“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区水务局-实施清单列表-公共服务”,找到“城镇污水处理费减免”事项,点击“在线办理”进行网上申办。

  4.南沙区

  线下受理地址:南沙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2-D3,D7,D9-D13综合窗口,取件窗口(二楼D10窗口) (广州市南沙区华梦街6号中国铁建环球中心5号楼二楼)。咨询电话:020-39910309。

  线上受理: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依次选择“广州市-南沙区-南沙区水务局-实施清单列表-公共服务”,找到“城镇污水处理费减免”事项,点击“在线办理”进行网上申办。

  5.增城区

  线下受理地址:增城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法人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19-38号窗口、取件窗口(39-42号窗口)(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政务服务中心A区一楼)。咨询电话:020-32821289。增城区南部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政务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A01-A15号窗口、取件窗口(发证服务区C01-C06号窗口)(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创新大道9号南部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咨询电话:020-32163303。

  线上受理: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依次选择“广州市-增城区-增城区水务局-实施清单列表-公共服务”,找到“城镇污水处理费减免”事项,点击“在线办理”进行网上申办。

  6.从化区

  受理地址:从化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取件窗口(三楼、316)(从化区河滨北路128号广州市从化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咨询电话:020-87956222。

  线上受理: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依次选择“广州市-从化区-从化区水务局-实施清单列表-公共服务”,找到“城镇污水处理费减免”事项,点击“在线办理”进行网上申办。

  三、所需材料

  1.污水处理费减免申请表,申请表详见附件1;

  2.图纸资料:排水管网图(与现场相符,并注明水表位置)、工艺流程图及相关说明;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的单位(个人)需提交水量在线监测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书、验收报告等资料;

  3.如委托办理,需另外提供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2。

  四、办理期限

  市或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减免污水处理费的批复,首次办理减免有效期一般为2年,办理续期的减免有效期为5年,办理续期的申请应在前一个减免有效期截止一个月前提出。

  五、办理程序

  (一)市或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根据排水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组织完成现场踏勘。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申请,由市排水监测站进行现场踏勘,市排水监测站应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现场踏勘意见,并报送市水务局。黄埔(原萝岗区)、花都、番禺(大学城除外)、南沙、增城、从化区受理的申请,由属地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安排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意见模板详见附件3。

  (二)经现场踏勘,排水单位或个人属于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自行处理污、废水,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市或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同意减免污水处理费的批复。排水单位或个人属于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市或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官网公示3个工作日后,市或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同意减免污水处理费的批复,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公示模板详见附件4。

  (三)原则上,减免执行时间为申请办理减免手续并经审核通过后的下月1日起计,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应制定相关工作细则,遵照办理。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将同意减免污水处理费的批复的文件将同时抄送市排水监测站、区水务局和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减免污水处理费的批复文件同时抄送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意见书模板详见附件5。

  (四)市排水监测站、各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减免污水处理费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抽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覆盖现场检查,并建立工作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中心城区各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排水单位和个人变更排水去向,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及时向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排水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按要求提供材料,如监督抽查不符合减免条件,应当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排水单位和个人变更排水去向的,经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由市或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原减免污水处理费的批复文件并抄送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并自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之日起全额计征污水处理费。

  六、办理依据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

  第八条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一条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二)《广州市排水条例》(2021年8月31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标准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等类型的污水不得影响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前款规定的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影响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具体评估办法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