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广州市节水奖励办法政策》政策解读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 “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落实节水型城市建设标准,鼓励支持节约用水的单位和个人,规范开展节水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我局起草了《广州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目前我市水价体系已比较完备,居民实行了阶梯水价,桑拿、洗车等高耗水行业实行了较高的特种水价,社会单位实行了非居民超计划累进加价,均具有促进节水的价格杠杆作用。随着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体现“节奖超罚”的公平原则,探索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已成为我市节水管理工作的重要议题。
节水成效的评估和激励是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的重要政策支撑。建立以奖促节机制,有利于完善节水法规体系,为节水行为激励提供制度保障,从而使节水管理更科学化、精细化, 有效地鼓励社会各方自发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开展节水工作,进一步提升节水成效。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二)《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1.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加强财政保障,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2.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下列节约用水项目:(一)采用农业节水灌溉和水肥一体化等技术的推广项目;(二)采用节水灌溉技术的连片种植、规模经营项目;(三)生产列入节水产品和设备推广目录的项目;(四)再生水、雨水、海水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五)创建节水型城市、企业、单位的项目”。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修订情况
《办法》立足我市,借鉴其它城市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分别对节水先进单位和个人作出奖励规定,共有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资金来源、获奖条件、奖励标准、申报要求、评审主体与程序、执行部门与解释权等。
《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实施期间《办法》执行顺畅,因此有效期满后拟继续实施但不涉及主体内容修改。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获奖条件
由于我市节水奖励机制的建立仍处于探索阶段,奖励范围适宜渐进扩展。同时为体现客观、公平、公正的奖励原则,《办法》将节水先进单位的奖励条件确定为:获得广东省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荣誉称号的非居民用水户。本市水务部门主要负责核实单位用水户的申报资格,避免在奖项评审过程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节水先进个人的奖励条件确定为有下列行为的个人: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在推动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奖励对象主要是从事节水科研、管理、宣传等具体实务工作的个人,这是与《办法》推动节水型城市、节水载体建设等主要立法目的相适应的。奖励对象未包括“举报和制止严重浪费用水和擅自取水行为”的个人,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严重浪费用水行为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困难,此前也未有这方面的工作实践,故暂不列入奖励范围;二是广州市自来水公司等供水企业已实行违章用水行为举报奖励,其中包括举报私拆消防栓等擅自取水行为,其与《办法》以财政经费为奖励资金来源相比,具有奖励及时、激励效果显著、公众参与性强等优势,更适合作为该类奖励的主要形式。
(二)关于获奖标准
根据调研结果,其它城市的节水奖励标准从数千至数万元不等,条件也不尽相同。为体现“重在鼓励”,《办法》确定我市奖励标准为:节水先进单位最高奖励2万元;节水先进个人最高奖励2000元;并对节水先进单位奖项分档,按照上年度用水规模分为两档:年用水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下(含一万立方米)的单位,按10000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年用水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按20000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